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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18 16:10:22 阅读: 来源:弯头厂家

家庭农场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把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独立的不同于工商业法人来对待,应当是政府确认和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权利的正确选择。

目前在全国约87.7万个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32万个,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实践中,有的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有的登记为有限公司。为此,各地对于家庭农场是否需要工商注册看法不一,很多家庭农场主也比较迷茫。

明明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商”,为什么家庭农场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呢?这是因为,我国没有“农商”登记注册的法律制度,而只有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成为法人,才能取得税务发票并进行市场交易。但是把农产品作为工业品来经销,并像工业品交易一样纳税,显然是不公平的。与农业生产相比,工业如制造业生产不仅周期短、效率高,只要有市场,其效益也非常高。而农业即使是现代农业,和工业生产也是完全不同的。同时,由于国家没有给农产品交易提供专用的发票,家庭农场主销售自产农产品还得向客户开具工商税务发票,像工商企业一样纳税,这也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使有的地方规定了退税或减税政策,毕竟还要履行繁杂的手续,尤其是没有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免税和减税资格和条件,没有体现农产品生产特正确操作方法是向右旋转1下别是粮食生产的公益特性,没有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农民的关怀和弱质产业农业的支持,也不符合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济南新时期试金仪器有限公司在做技术资料的时候已把问题提出来的很明确

为第5此,笔者建议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或者修订农业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农业生产法人”,并由国家印制专门的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并免于征税。

把农产品生产者界定为“农业生产法人”,在日本是早已为之的做法。1962年,日本修改《农地法》,首次提出了“农业生产法人”的概念,并且对农业生产法人作出了不同于工商业法人的规定。日本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作为有限公司的农业企业、合伙和合资的农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法人可以成为农业生产法人。在我国则可以规定,从事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并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及相关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都可以登记注册为农业生产法人。把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独立的不同于工商业法人来对待,应当是政府确认和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权利的正确选择,必将形成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成长壮大的有利的社会政治条件。

从日本的经验看,农业生产经营法人化的好处在于:一是有利于坚定农户从事农业的决心和信心,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和长期化。二是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并吸引专业人才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从而解决农业从业者后继有人的问题。三是有利于政府精准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也方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科学化、生态化水平。五是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不断提高农业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

为此,中央政府可推动部分省份制定实施相关条例,进行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试点,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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